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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2017-06-08 11:16   审核人: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与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远程监控等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划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所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GB 5907-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 50440-200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

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DB 29-66-2004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 5907、GB 14107、GB 50440、GB 15630、GB 13495、GB 17945、GB 50140、GA 587、GA 767、GA 654、GA 95、DB 29-66-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3.2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3公众聚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4公共娱乐场所

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场所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新生的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3.5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6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7专职消防队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8志愿消防队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9义务消防队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3.10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询,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对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进行管理,并为公安消防部门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3.12 联网用户

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3.1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4、总则

4.1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2单位对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5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6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7举办灯会、集会、焰火晚会以及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4.8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4.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消防管理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每年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4.10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参加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履行联网用户职责。

4.11 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12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4.13 公众聚集场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14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宜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5.1.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1.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1.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1.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1.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1.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履行本标准5.1条的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5.2.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2.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5.2.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2.5 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5.2.6 建立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c)各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

d)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e)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及运行情况;

f)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g)灭火和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h)火灾情况;

i)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5.3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行业、天津市的消防技术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5.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组织防火检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的检测,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5.3.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8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5.4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根据单位实际确定逐级或者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4.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4.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4.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5.4.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提出消防安全例会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5.4.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10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11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5.5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1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2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5.3实施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5.5.4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状况,督促维护保养。

5.5.5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5.6组织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5.7筹备消防安全例会内容,落实会议纪要或决议。

5.5.8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9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5.6其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6.1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5.6.2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3结合本部门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5.6.4发现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5.7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7.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7.3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做好检查、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记录。

5.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5.8.1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8.2对火警信号立即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启动消防设施。

5.8.3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8.4坚守岗位,及时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5.9防火巡查人员职责

5.9.1开展防火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主管人员。

5.9.2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

5.9.3制止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6 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6.1 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应急灯具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的有关要求。

6.2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6.3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6.4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6.5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6.6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6.7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6.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6.9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6.10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6.11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6.12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6.12.1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6.12.2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6.12.3 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6.12.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6.12.5 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6.12.6 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上。

6.13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6.14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6.15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16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6.17旅馆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18商店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6.18.1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6.18.2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7 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维护管理

7.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7-2005)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的有关要求。

7.2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7.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7.4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5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7.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7.7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7.8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7.9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7.10灭火器具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的有关规定。

7.11灭火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检查数量不小于总数量的25%。

8 消防控制室管理

8.1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767-2008)的有关要求。

8.2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8.2.1 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报警点位地址平面图、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联系电话等;

8.2.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8.2.3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和(或)志愿消防人员等内容;

8.2.4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8.2.5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8.2.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部位、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及维护保养单位等内容;

8.2.7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等;

8.2.8 消防值班人员应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8.2.9 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8.3消防控制室内的明显位置应粘贴或悬挂消防控制室基本技术标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等资料。

8.4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5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计算机专用于报警显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

8.6消防控制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质、工具仪表。

8.7消防控制室应备有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以及防火卷帘按钮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备有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8.8消防控制值班室的设备设置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8.9消防控制室应保持对外通信联络的畅通,消防值班电话不应挪作他用。

8.10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拨打“110”或者“119”等电话报警,同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8.1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人。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8.12具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状态,并可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监控;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互相控制。

9 消防远程监控

9.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参加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参加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

9.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9.3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通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9.4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

9.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9.6联网用户应按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信息实时报送监控中心。

9.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停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9.8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10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0.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10.2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10.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0.3.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10.3.2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10.3.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

10.3.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10.3.5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10.3.6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10.3.7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10.3.8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3.9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0.3.10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0.3.11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0.3.12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10.4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0.4.1 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10.4.2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10.4.3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11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1.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11.2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1.3用电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1.3.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11.3.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11.3.3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11.3.4 电器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1.3.5 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1.3.6 当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11.3.7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11.4用火、动火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1.4.1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11.4.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完毕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

11.4.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的,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1.4.4 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11.4.5 公众聚集的室内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喷火为内容的表演;

11.4.6 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11.4.7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11.4.8厨房的烟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11.4.9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12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12.1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2.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12.3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设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12.4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2.4.1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2.4.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12.4.3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12.4.4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应安装消除静电的装置;

12.4.5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车辆,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12.4.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贮存;

12.4.7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包装应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2.4.8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采用通风措施,保证通风良好;

12.4.9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12.4.10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13 防火巡查、检查

13.1防火巡查

13.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3.1.2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 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的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13.1.3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13.1.4 防火巡查宜采用消防电子扫描标签或电子巡更设备进行管理。

13.1.5 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注明巡查的部位、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报告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3.2防火检查

13.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3.2.2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3.2.3 单位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13.2.4 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4 火灾隐患整改

14.1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应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4.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14.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4.4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14.5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函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5 消防宣传与培训

15.1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5.2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15.3单位对新上岗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15.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15.5人员密集场所对从业人员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15.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学生、儿童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每年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15.7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5.7.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15.7.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15.7.3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15.7.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15.7.5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15.7.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15.8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5.8.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15.8.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15.8.3 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15.8.4 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第15.8.3、15.8.4项人员应持证上岗。

15.9单位从事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应进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1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实施

16.1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下统称预案)。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16.2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6.2.1 单位基本情况、重点部位的危险特性、周边环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

16.2.2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16.2.3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16.2.4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6.2.5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6.2.6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6.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6.4消防演练的有关要求:

16.4.1 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确定火灾模拟形式,根据预案制定消防演练方案;

16.4.2 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争取业务指导;

16.4.3 消防演练前,应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演练中”的标志牌;

16.4.4 模拟消防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16.4.5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16.4.6 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应适时与当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16.5单位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火灾扑灭后,应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17 消防档案管理

17.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7.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7.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7.3.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17.3.2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17.3.3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17.3.4 消防安全制度;

17.3.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17.3.6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17.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17.3.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17.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7.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7.4.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17.4.2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17.4.3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17.4.4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17.4.5 自动消防设施、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17.4.6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17.4.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7.4.8 火灾情况记录;

17.4.9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7.4.10年度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17.5单位应对消防档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7.6其他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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